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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申訴
一、教師申訴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993年10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5號公布)
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
第三條 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教師應當忠誠于人民的教育事業。
第三十九條 教師對學?;蛘咂渌逃龣C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蛘咂渌逃龣C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
教師認為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侵犯其根據本法規定享有的權利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作出處理。
國家教育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國家教育委員會1995年10月6日印發)
八、關于教師申訴
?。ㄒ唬┙處煂W?;蛘咂渌逃龣C構提出的申訴,由其所在區域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受理。省、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應當確定相應的職能機構或者專門人員,依法辦理教師申訴案件。
行政機關對不屬于其管轄范圍的申訴案件,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辦理,同時告知申訴人。因申訴管轄發生爭議的,由涉及管轄的行政機關協商確定,也可由它們所屬的同一級人民政府或者共同的上一級主管機關指定。
?。ǘ┬姓C關對屬于其管轄的教師申訴案件,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對符合申訴條件的,應予受理;對不符合申訴條件的,應以書面形式決定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訴人。
行政機關對受理的申訴案件,應當進行全面調查核實,根據不同情況,依法作出維持或者變更原處理決定、撤銷原處理決定或者責令被申訴人重新做出處理決定。
?。ㄈW?;蛘咂渌逃龣C構提出的申訴,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訴書的次日起三十天內進行處理。
對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提出的申訴,受理申訴的行政機關也應當及時作出處理,不得拖延推諉。
逾期未作處理的,或者久拖不決,其申訴內容涉及人身權、財產權以及其他屬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申訴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ㄋ模┬姓C關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后,應當將申訴處理決定書發送給申訴當事人。申訴處理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發生效力。
申訴當事人對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向原處理機關隸屬的人民政府申請復核。其申訴內容直接涉及其人身權、財產權及其他屬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事項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辦法(1994年7月22日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4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北京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二條 適用本辦法的教師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具有教師資格、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人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應當指定相應的職能機構按照《教師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接受教師申訴。申訴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教師對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屬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市教師申訴辦法(1996年3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號令發布 根據1998年7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號令修改)
第一條 根據《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所屬的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的教師對下列情況提出的申訴:
?。ㄒ唬W?;蛘咂渌逃龣C構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下簡稱《教師法》)規定的教師合法權益的;
?。ǘ┎环W?;蛘咂渌逃龣C構作出的處理決定的;
?。ㄈ┊數厝嗣裾挠嘘P行政部門侵犯《教師法》規定的教師合法權益的。
第三條 教師對本辦法第二條第(一)、(二)項情形提出的申訴,由市或者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按照《辦法》第四條的職責劃分受理。教師對本辦法第二條第(三)項情形提出的申訴,由有關行政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級行政部門受理。
教師對行政部門侵犯《教師法》規定的合法權益,符合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受理條件的,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條 教師提出申訴,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受理申訴機關交送申訴書。申訴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ㄒ唬┥暝V人的基本情況;
?。ǘ┍簧暝V人的基本情況;
?。ㄈ┥暝V請求;
?。ㄋ模┥暝V理由;
?。ㄎ澹┢渌嘘P情況。
第五條 受理申訴的機關應當確定相應機構和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受理教師申訴工作。
受理申訴機關對不屬于其管轄范圍的申訴案件,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并及時通知申訴人。
第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書的次日起30日內對申訴作出處理,受理申訴的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機關也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處理。
第七條 受理申訴的機關的主辦人員對教師提出的申訴不得拖延推諉。對故意拖延推諉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追究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八條 教師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或者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學?;蛘咂渌逃龣C構作出的處理決定之日起一年內,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申訴申請,逾期不提出視為自動放棄申訴權利。教師在自動撤回申訴或者接到受理申訴機關的正式處理后,不得就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訴申請。
第九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1996年4月l日起施行。
市教委主管學校的教師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學校的侵害。
工作日 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30。
本事項不收費。
無
北京市教委政策研究與法制工作處
書面受理
北京市西城區前門西大街109號
?。?10)66074538、(010)51994856
1. 申訴申請書及副本各一份;
2. 申訴人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
3. 委托他人申訴的,應當提交委托手續;
4. 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填寫證據材料清單并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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